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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司執,10666 裁判日 2026-05-04 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6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本院查詢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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