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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審交訴,170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明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玉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5%AF%A9%E4%BA%A4%E8%A8%B4%2C170%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