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鍾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呂明燕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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