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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聲保,21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博欽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博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博欽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7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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