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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1170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喆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喆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黃喆威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均為加重詐欺罪,共4罪,罪質相仿,部分犯行具密集性,且犯行最長間隔時間約10日,受刑人目前2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黃喆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8日9時58分 113年11月8日10時41分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附表:受刑人黃喆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8日11時20分 113年10月24至29日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4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4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6日 115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4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日 115年5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56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2C1170%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