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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210 裁判日 2026-07-20 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等裁定,聲請憲法審查審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10 號 聲 請 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等裁定,聲請憲 法審查審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憲法審查審判聲請再審書狀」,其上記載相關案號為 113 年度審裁字第 527 號、671 號及第 897 號,114 年度審裁字第 123 號、316 號、495 號、750 號、1077 號、1365 號、1732 號, 115 年度審裁字第 605 號及第 950 號;並略謂:聲請人曾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記載「聲請再審應為之聲明:大法庭 113 年度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及第 897 號。114 年度審裁字第 123 第 316 號495 號第 750 號第 1077 號第 1365 號及第 1732 號。暨115 年度審裁字第 605 號第 950 號所為『程序裁定本件不受理』,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聲請人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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