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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家聲,3 裁判日 2026-05-29 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益獻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請求返還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聲請人提存擔保金後聲請執行,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為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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