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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上再,7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姜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裁 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聲請再審係對確定裁定不服之程序,倘其雖係對某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其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裁判或前次再審裁判如何違法,亦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均應以其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時,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法院始得進而審究先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合法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此觀卷附原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78頁)即明。對照聲請人所執本件聲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先前訴訟程序所主張而為法院不採之理由,而對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情事則未具體敘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本件再審聲請既不合法,則其關於先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事由及其實體上主張,本院即無從審究,附此敘明。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審判長法官 黃 堯 讚法官 林 韋 岑法官 曾 宏 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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