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汀君 蕭春進
陳明宏 吳文山 林美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佘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蘇 芹 英法官 李 國 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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