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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易,1295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佑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被告徐佑溥部分,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5%2C%E6%98%93%2C1295%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