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應再開辯論。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被告徐佑溥部分,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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