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易,527,202607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6: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謝博任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博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博任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