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彭春好訴訟代理人 邱琬真被 告 王淑賢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嘉交簡字第602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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