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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易,597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6%98%93%2C59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