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6%98%93%2C597%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