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聲保,74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偉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偉雄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其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年8月、3年,受刑人於111年3月11日入監接續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6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巫佩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8%81%B2%E4%BF%9D%2C74%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