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5,附民,8,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6: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A女 真實姓名、住居均詳卷
- 被告郭建逐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居均詳卷
被 告 郭建逐
上列被告因本院年115度訴字第114號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4號,被告郭建逐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