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務 人 阮金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本金序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支票號碼 1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 2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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