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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655,202607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6: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楊日麗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立根 債 務 人 楊日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4,656元 自民國94年11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