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732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葳霓(原名陳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0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葳霓於10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732%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