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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493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493號 抗 告 人 洪彥翔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洪彥翔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6%8A%97%2C1493%2C202607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