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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164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64號 聲 明 人 朱家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家賢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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