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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原訴,11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廖張春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彤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錢新臺幣(下同)65萬元,並未表明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協議約款,及會錢65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予表明。 2 提出表明編號1事項之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1份(如含證物均須附證物,繕本並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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