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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促,1396 裁判日 2026-06-0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0,5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年息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04,765元 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2% 無 無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4%BF%83%2C1396%2C202606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