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DV,115,司促,1667,2026070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林宛榛即林嘉嬿即林芊卉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宛榛即林嘉嬿即林芊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768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