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簡字第129號原 告 鄭文娟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翁敏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翁敏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當事人、時間、地點、如何交付票據、完整事實經過等】、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並附相關證據影本。又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莞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EV%2C115%2C%E6%9D%B1%E7%B0%A1%2C129%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