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玉原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詩怡
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鄭兆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114年度玉原簡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莊鈞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EV%2C114%2C%E7%8E%89%E5%8E%9F%E7%B0%A1%2C27%2C2026072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