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智訴,1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立弘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昕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6%99%BA%E8%A8%B4%2C1%2C202607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