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立弘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昕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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