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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花交簡,106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花交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智

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欣以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所載「徐建智」 應更正為「徐健智」 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徐建智」 應更正為「徐健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8%8A%B1%E4%BA%A4%E7%B0%A1%2C106%2C2026072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