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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家補,143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陳玥妃

代 理 人 童行律師相 對 人 陳茂德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按相對人平均餘命(22.02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駱亦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5%AE%B6%E8%A3%9C%2C143%2C2026072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