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乙OO
代 理 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甲OO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駱亦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5%AE%B6%E8%A3%9C%2C153%2C2026072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