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吳秀花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德成、吳錦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2,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97,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琬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8%A3%9C%2C222%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