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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515 裁判日 2026-07-02 案由: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15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請求協力處理殯葬事宜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 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之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33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而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賴 立 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6%8A%97%2C515%2C202607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