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聲保,615,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7: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黃士育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士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