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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保,623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元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元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元佑前犯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40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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