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4,交,1515 裁判日 2026-07-21 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福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馮靜滿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114年度交字第15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515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寄存送達在西勢郵局,並於同日簽收領取,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15年7月10日屏營字第1150000348號函為證(卷第85、97、99頁)。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院內查詢單附卷可佐(卷第9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2C114%2C%E4%BA%A4%2C1515%2C20260721%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