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15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文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114年度交字第151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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