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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停,115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歐容丞 相 對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代 表 人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90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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