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V,113,商訴,5,20260729,4)・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伍必翔
- 上訴人黃寬模
- 上訴人王培仁
-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黃寬模
王培仁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蘇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商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商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2,629萬7,5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萬9,51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商業庭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張嘉芳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