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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新小,450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被 告 李曉梅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5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79元,並自民國115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記官 黃心瑋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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