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抗,23,202607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王千瑜
原始抬頭(逐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法官迴避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
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抗告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亦無委任律師或為有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7日寄存送達;又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然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30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楊 坤 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