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又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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