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伊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抗告至本院後,已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已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猶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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