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品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53,016元 利息 253,016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5月7日 10.44% 6,731元 違約金 253,016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5月7日 1.044% 463元 7,194元 合計 260,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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