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GSEV,115,岡補,313,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313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婷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70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7,382元+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