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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GSEV,115,岡補,314,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詮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45,980元 利息 45,980元 110年5月26日 115年5月28日 16% 36,844元 違約金 45,980元 110年5月26日 115年5月28日 20% 46,056元 82,900元 合計 128,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