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補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家補,183,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董蘭芳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3號原 告 董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