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補,80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余○○

兼法定代理 人 余○○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32,908元【即1,675,000元+1,457,908元=3,132,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稜鈞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8%A3%9C%2C802%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