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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鳳補,45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55號原 告 陳怡靜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邱潤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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