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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鳳補,46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陳靜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翊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嗣伊 誤信該詐騙集團而匯款新台幣(下同)193,906元至被告帳戶, 爰請求被告賠償193,90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按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 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 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 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觀諸原 告上開主張,尚無何事證可認原告所指合於上開所定義之詐欺犯 罪,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 9,737元【本金193,90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5,83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209,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93,906元 113年10月24日 115年6月11日 5 15,831元 小計      15,831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FSEV%2C115%2C%E9%B3%B3%E8%A3%9C%2C46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