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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鳳補,46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65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崇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企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FSEV%2C115%2C%E9%B3%B3%E8%A3%9C%2C465%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