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66號原 告 高可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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