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87號原 告 蕭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竹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9號刑事判決認定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車手,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根據前揭判決所示,被告加入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原告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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